|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3-30478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左政办字〔2022〕7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3-30478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左政办字〔2022〕7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10-04 18:05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左政办字〔2022〕75号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2022年政策性肉牛
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旗直、中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科左中旗2022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2年9月14日
科左中旗2022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草原肉牛之都”建设,打造国家高质量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农〔2019〕478号)《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金〔2021〕21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银保监局关于开展肉牛保险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内财金函〔2021〕101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22〕66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扩大农牧民肉牛养殖规模、分散和降低养殖风险,防止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养殖死亡致贫返贫,延伸产业链条,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进入肉牛领域,促进肉牛产业发展为目标,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开展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通过“肉牛保险+”破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有效发挥产业扶贫巩固脱贫成果的效能。2022年全旗计划参保肉牛数量为6.3万头。
二、实施内容
为保证保险期间对牛只的有效监管,避免出现政策性养殖保险重复投保情况的出现,同时保证“肉牛保险+”系列产品顺利实施,保险经办机构须无偿为参保牛只配备唯一身份识别标识。对于所有外购牛只需经过15天隔离期后方可参保。本实施方案险种范围为财政补贴的养殖保险:
(一)肉用型母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10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3.5%(年化)。
4.投保期限:一年为一个周期,可以续保。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35%、旗县级财政补贴5%。自治区级、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保险经办机构、旗县级补贴资金由各旗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各自旗县市区范围内保险经办机构。
6.保险标的:
(1)投保牛的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畜龄在8月龄(含)以上~15月龄(含)的肉用型育成母牛;16月龄(含)以上~13周岁(不含)以下的肉用型能繁母牛;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剖腹产等疾病;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雪灾、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
(二)育肥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10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1年期3.5%,9个月期2.8%,6个月期2%,3个月期1.5%。
4.投保期限:可以根据养殖周期自行选择3月期、6月期、9月期、1年期。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35%、旗县级财政补贴5%。自治区级、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保险经办机构、旗县级补贴资金由各旗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各自旗县市区范围内保险经办机构。
6.保险标的:
(1)投保牛的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育肥(架子)牛畜龄在8月龄(含)~20月龄(不含)之间;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肢蹄病等疾病;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雪灾、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
(三)犊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6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1年期3.5%,9个月期2.8%,6个月期2%,3个月期1.5%。
4.投保期限:可以根据养殖周期自行选择3月期、6月期、9月期、1年期。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35%、旗县级财政补贴5%。自治区级、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保险经办机构、旗县级补贴资金由各旗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各自旗县市区范围内保险经办机构。
6.保险标的:
(1)投保牛的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犊牛畜龄需在0月龄(犊牛出生即可投保)~8月龄(不含)之间;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呼吸道系统疾病、腹泻、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等疾病;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雪灾、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理赔
1.肉用能繁母牛死亡。被保险的母牛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母牛保险金额的100%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2.育肥(架子)牛死亡。被保险的育肥(架子)牛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育肥牛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3.犊牛死亡。被保险的牛犊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被保险犊牛畜龄为0月龄~6月龄(含),赔偿金额3000元;犊牛畜龄为7月龄(含)以上,赔偿金额每头6000元。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4.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要严格执行依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绩效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5.参保牛只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且病死牛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6.养殖场(户)参保的牛只部分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能繁母牛在保险期内不可以买卖,犊牛、育肥牛在保险期内不同旗县之间发生流动的,投保人应向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批单批注,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理赔。
7.保险理赔范围内死亡的牛只,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由养殖场(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需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等证明,所发生的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监督监管作用,防止因无害化处理不彻底发生动物疫病的传播和环境的污染。此外,基层动物防疫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为养殖场(户)开具死亡证明及无害化处理证明。
8.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身份标识、防疫记录、苏木乡镇级以上(含)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无害化处理证明。
9.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10.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保机构确认
在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由市农牧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原则上为每个旗县市区招标3家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主体承保该旗县市区的肉牛保险业务。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方面条件,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专业能力:按照不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配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具备业务管理经验的人员,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财政资金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建立熟悉农村工作的协保员队伍,在开办保险业务的嘎查村设置农村基层服务站点,每个嘎查村至少配备一名协办人员,能够经常性的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对能够贷款的保险经办机构优先考虑,如不能贷款而能协调银行部门贷款的保险经办机构,则需要出具承诺书,以确保实施“保险+”;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能够依托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具备收款和直赔到户的管控能力。鼓励各保险经办机构创新承保理赔服务手段,如开发APP移动终端等,在查勘定损过程中,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如无人机、遥感技术等,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保险操作流程简化、查勘理赔成本降低等。
保险经办机构须具有对投保牛只的唯一身份确权的成熟技术,确保投保牛只可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动产抵押。在抵押期内实现对投保牛只位置、状态的实时跟踪与监管,并能将牛只位置、状态的信息实时提供给银行、担保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各乡镇、场部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四、开展“肉牛保险+”
肉牛保险工作推进小组按照旗委、旗政府有关要求,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和完善“肉牛保险+”系列产品,推动其深化与保险、担保、证券机构的沟通合作,统筹推进肉牛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通过肉牛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破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加快实现肉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助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充分发挥“肉牛保险+”的金融属性,结合自身优势,为贷款主体提供良好的政策性肉牛保险承保与理赔服务,提高贷款主体获贷的可能性。同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肉牛政策性保险推广进度,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从而推进肉牛养殖贷款规模不断提高。各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参与或协调金融资本支持当地肉牛产业发展,并将该项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中,按照协调支持资金总额度占实际保险金额比例给予加分。若保险经办机构在所辖地区内出现符合承保条件但保险经办机构未给承保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下个年度不能参加承保肉牛保险业务。
在政策性肉牛保险业务开展当中,以各乡镇、场部为单位,对肉牛养殖保险一个保单年度赔付率在70%(含)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业厅 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金〔2011〕571号)文件规定),由保险经办机构将保险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当地防疫激励费用,并纳入通辽市肉牛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当地肉牛养殖发展及肉牛疾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为抓紧、抓好、抓实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研究和解决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旗委、旗政府。各苏木乡镇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以确保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二)强化部门分工合作。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时了解政策性肉牛保险落实情况,核对保险保费金额。财政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拨付,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切实加强对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确保工作规范透明。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是宣传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相关政策的主体,要通过宣传不断提升农牧民对养殖保险的认识。严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严格落实到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品种及头数、牛只编号、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的,要制定投保分户清单,清单上的农牧户投保信息要真实、完整,农牧户电话号码不能为空,也不得以协保员电话号代替,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自然村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办机构除进行纸质公示外,还应使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公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凭证发放和承保理赔公示的新形式,以保障全体参保农牧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四)提高服务质量。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死亡原因第三方鉴定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协保展业和防疫激励等相关费用等纳入预算,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中“单独核算损益”的规定,设立单独会计科目,真实列支农业保险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准确核算农业保险损益,及时、简便、据实支付保险工作经费。各乡镇、场部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赔款发放等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支付。(《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保监局 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金〔2011〕57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 保监局 关于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3〕103号)《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的指导意见》(通农牧保险字〔2013〕1号)文件规定)。
此外,各保险经办机构特别要加强各乡镇、场部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在苏木乡镇设立有固定工作场所的农业保险服务站(所、办公室),负责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资料整理、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五)严格监督检查。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及“肉牛保险+”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保费补贴及“肉牛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六)开展绩效评价。各乡镇、场部对肉牛保险工作每三个月总结一次,便于实施对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评价。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小组要及时对本年度政策性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各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保险工作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七)严格落实旗县级配套资金。各乡镇、场部要千方百计的解决旗县级配套资金,由乡镇、场部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使各乡镇级配套资金及时匹配到位,确保2022-2024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顺利开展。
(八)投保比例及其它。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保险过程中,不能以投保风险高等原因选择性投保,要保证育肥牛、犊牛等险种投保率分别达到总投保牛只数量的20%以上。
附件:1.科左中旗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022年各苏木乡镇场肉牛保险计划表
附件1
科左中旗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
主要职责
为保证科左中旗肉牛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推进“肉牛保险+”融资模式,尽快实现肉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成立科左中旗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秦 崇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 勇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包铁旦 旗农牧局局长
成 员:陈继明 旗财政局副局长
王彦辉 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事务服务
中心主任
孙海宏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福良 旗财政局党组成员
刘树森 旗农牧局副局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旗政府有关肉牛产业发展精神,研究确定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组织审议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实施方案,定期听取运行情况工作汇报,根据肉牛产业发展情况,核定风险保证金出资规模,统筹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三)对肉牛保险各实施环节进行监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农牧局副局长刘树森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推进会,提出全市肉牛产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
2.协调肉牛保险补贴事宜。
3.定期开展试点回访工作。对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进行监管。
4.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相关工作。
5.负责各机构之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及时上报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应急事件。
请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旗财政局联系人:姜小兵,联系电话:13154756868。
旗农牧局联系人:海 成,联系电话:13847459168。
附件2
2022年各苏木乡镇场肉牛保险计划表
单位:头
|
名 称 |
苏木乡镇场 |
肉牛存栏数 |
2022年任务数 |
|
太平洋财产
保险 |
腰林毛都镇 |
51965 |
5021 |
|
宝龙山镇 |
70300 |
6793 | |
|
保康镇 |
13874 |
1341 | |
|
巴彦塔拉镇 |
52472 |
5070 | |
|
白兴吐苏木 |
28727 |
2775 | |
|
平安保险 |
花胡硕苏木 |
39146 |
3911 |
|
珠日河牧场 |
56817 |
5675 | |
|
代力吉镇 |
26774 |
2675 | |
|
架玛吐镇 |
26540 |
2651 | |
|
努日木镇 |
28395 |
2837 | |
|
胜利乡 |
19445 |
1943 | |
|
图布信苏木 |
13096 |
1308 | |
|
中华联财产 保险 |
敖包苏木 |
17645 |
1586 |
|
舍伯吐镇 |
76408 |
6866 | |
|
希伯花镇 |
34180 |
3072 | |
|
花吐古拉镇 |
38100 |
3424 | |
|
丰库牧场 |
3665 |
329 | |
|
门达镇 |
22958 |
2063 | |
|
巴音塔拉农场 |
9470 |
851 | |
|
协代苏木 |
31264 |
2809 |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kzzq.gov.cn/kzzq/guizhang/2022-10/07/content_abdef0d7311b44e3860ffe911f903581.shtml












蒙公网安备 1505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