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16 10:15:00
信息来源:
分享到:
一、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三、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和通辽市关于修改、废止及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清理范围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直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2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且经多次专项清理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五、清理结果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经初步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
解读单位:科左中旗司法局
解读人:辛鹏
联系方式:0475-3215947












蒙公网安备 1505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