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3-34278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左政字〔2023〕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3-34278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左政字〔2023〕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09-21 09:55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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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SKEQZYZQRMZF-2023-002
左政字〔2023〕114号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保康街道办事处,旗直、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科左中旗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1日
科左中旗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车资质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二条 本旗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校车必须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必须配齐配全安全带、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报警闪光灯、停车指示牌等设施设备,且能够正常有效使用。
第五条 校车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牌后方可营运。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学生上下学运输安全工作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职能,成立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负责完善辖区内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协调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做好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保证辖区内学生安全。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建立车辆及驾驶人档案。
(二)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进行审查,对校车年检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查验。
(三)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校车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四)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初审,对政府批复同意的校车发放全区统一的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有效期一年。查处非法违规使用校车标牌的行为。
(六)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取缔无牌无证校车。
(七)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八)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证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方案和运行线路进行审核。
(二)配合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对非法营运学生车辆的整治和打击。
(四)由教育机构或校车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站点位置后,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现有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旗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校车进行集中检查督导,严格检查、详细记录、并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校车安全协管工作,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二)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三)会同公安机关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初审。
(四)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途经公路校车的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
(五)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指导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实行持卡上车制度。落实中小学乘车学生实名制工作,掌握乘车学生数量的变化及对车辆需求情况。定期对校车营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给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和校车运输公司。
(六)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对运输企业的注册审批及变更核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校车运输公司职责:
对校车接送学生的安全负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驾驶人、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二)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日常的安全维护和保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所有校车配备GPS系统和行车记录仪,车内安装监控学生、驾驶员的高清电子监控系统,并与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和校车公司等监控平台连接;
(四)承担本公司在全旗范围内营运的所有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运输的安全责任。
(五)校车更换驾驶人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更换。
(六)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在旗内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七)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职责: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一)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驾龄,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近1年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五)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校车在学生上、下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与其他车辆临近有会车、超车可能情况下驾驶人不得打开车门放学生下车。
第十四条 随车照管员职责:
(一)学生在上(下)校车时,照管员应当履行好照管责任,要提前下车对上(下)车学生进行照管。照管员应当组织下车的学生有序站队,同时对过往车辆进行认真观察,确保路面无其他车辆临近、道路状况安全后方可引导学生横过道路。照管员在学生全部上车后确保车身周围无人员后方可上车。
(二)监督校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如发现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有饮酒、酗酒、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三)保障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车内的安全,行驶中严禁学生离开座位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四)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做好学生乘车安全教育管理,认真填写校车管理接交单,并严格做好学生上下学与家长的对接工作。
(六)照管员必须持有健康体检证,核实每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
(一)学校严禁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区县运行。
(二)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载人,严禁超员。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详细备案,对校车驾驶人要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四)校车要有专职照管员随车护送,学校负责监督照管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及是否履职尽责。
(五)校车或租用专业客运企业车辆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和教育部门批准,其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人资格、运行线路等,必须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学校要督促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校车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安全学习。
(七)学校不得租用、借用非专业客运公司车辆作为校车。
(八)学校凡是有专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如实上报教育部门,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认真做好学生上下学各种校车安全管理档案。
(九)学生放学或放假时,学校校车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校车运营是否符合要求,并与驾驶员、照管员清点学生人数,严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如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学生上学乘车或放学到家后,家长必须以短信形式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向学校领导汇报。
(十)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第三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校车发生事故后,司机、随车照管员、车主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二)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应急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稳妥处理好善后工作,认真调查、准确划分责任,及时做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校车公司要加强对校车的全程监管,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对于校车公司不能有效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校车公司责任。
(二)在校园内出现超员现象或私自更换驾驶员,发现一次给学校分管领导和校车管理员严重警告,两次的分管领导免职。
(三)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履行校车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案,加强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应急演练,对于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左中旗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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