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5-0003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 | 文 号 | 左财规﹝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2011645218W/2025-00033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 |
| 文 号 | 左财规﹝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2-18 10:45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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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财规﹝2024﹞1号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关于印发《科左中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科左中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科左中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预算评审中心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办预〔2015〕21号)、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22〕975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旗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工程待摊支出等由市场调节收费的服务类项目、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涉及的房屋征收等可以按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要求测算的项目、专业定制研发的产品、软件、专业设备及工艺美术类或具有工艺美术价值的项目等无行业参考标准的项目、已履行公开招标采购等监管手续的货物类结算项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设科尔沁左翼中旗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评审需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50%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六)其他涉及民生保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决(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依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申请文件》向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股室根据评审申请签批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评审要件齐全、符合评审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并将送审资料一并移交评审中心;
(三)评审中心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前核查,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出具《补齐资料一次性告知通知单》,说明原因后退回委托单位,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依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中心对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决算三个不同实施阶段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计价标准对建设单位财务资金状况、项目实施过程、结算范围及方式、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计取、定额套用等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初审;
(五) 初审人员在建设单位配合下核实有关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送审资料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补充资料不能对已提供资料进行实质性否定;
(六)初审人提出经内审后的初步评审结论并以《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的形式与建设单位进行意见交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评审结论经复核确实存在调整缘由的可再次提供项目佐证材料,调整初审结论后进入复审、稽核程序,形成最终评审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再次发送《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
(七)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评审中心《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评审中心视同默认评审结果;
(八)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九)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股室对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成果评价意见》;
(十)建设单位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十一)评审人员可根据评审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审资料是否由建设单位进行代保管,对于确需代保管的,由评审人员出具《建设单位代保管资料交接清单》并由建设单位签章确认履行代保管职能,代保管清单内资料的完整性由代保管单位负责;
(十二)对于完成项目评审满足归档要求的,由评审人员填写《项目评审情况表》经复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九条 评审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制度;
(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等;
(五)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六)专业机构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评审依据;
第十条 评审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阶段以清单列表形式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所有资料均需由相关单位签章并装订成册。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
1.施工设计图纸、图纸审查文件(附电子版);
2.图纸会审记录(如有);
3.工程勘察报告(按工程建设类型审批规定提供);
4.经建设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书、计算底稿(附专业计价软件电子版或 EXCEL 电子版);
5.其他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二)竣工结算评审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遗、答疑文件);
4.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电子版);
5.中标通知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7.签证单、变更单(含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以及与签证、变更相关的工程联系单、现场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如有);
8.竣工验收报告(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施工图纸(附电子版);
10.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计算底稿(附专业计价软件电子版或 EXCEL 电子版);
11.其他与工程评审有关的资料。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含招标补遗、答疑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5.已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确定的工程结算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7.相关账簿及凭证;
8.纪检监察、审计、巡查等部门对项目历年审计及整改情况;
9.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1.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申请对已办理招投标手续、已开工、已竣工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的;
3.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进行竣工决 (结)算评审的;
4.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且无法提供建设期间影像等佐证资料申请进行竣工决(结)算评审的。
第十一条 内控机制
(一)招标控制价内控机制
1.由初审人员对送审控制价工程量、工序、子目选用、材料价格信息、取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评审并出具初步评审结论;
2.复核人员对初步评审结论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如无修改意见则上报中心主任说明审减、审增原因;如存在修改意见,则返回初审人员按复核意见逐条修改,后无其他修改意见的上报中心主任说明审减、审增原因;
3.全面审核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办理评审报告签认手续。
(二)竣工决(结)算内控机制
1.由初审人员对送审结算书结合招标、投标文件(含答疑)、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变更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初步评审结论;
2.复核人员对初步评审结论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如无修改意见则以书面、表格形式上报中心主任说明审减、审增原因;如存在修改意见,则返回初审人员按复核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后无其他修改意见的以书面、表格形式上报中心主任说明审减、审增原因;
3.中心主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审减、审增原因说明以书面、表格形式将项目评审结论提交评审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无异议的通知建设单位办理评审报告签认手续,如有修改意见的则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以书面、表格形式递交评审会进行复审,经复审无异议后通知建设单位办理评审报告签认手续。
评审会成员由财政局党组成员、相关资金管理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十二条 为强化预算评审的约束性和时效性,保障评审结论与建设市场相适应,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因工作推进滞后造成流标等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变动较大,因此,使用评审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外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标造成流标等损失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审核后招标控制价进行招采。对于未达招标采购限额的,评审报告仅作为建设单位采用“三重一大”方式进行采购的参考。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可以作为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视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情况,可对审减率超过10%的建设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或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对参与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红黑名单制,逐步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化共享平台,实现对评审中介机构的动态监督。
第五章 各单位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委托评审通知书,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四)对评审结果作出评价意见;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操作规程等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任务紧急,评审力量不足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三)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及评审费用的支付等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付费标准详见《科左中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标准》;
(四)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对外委托;
(五)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六)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和协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向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和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的单位查询相关资金及账务往来情况;
(七)依据工程规模大小和项目评审的不同阶段,评审有效时间(不包含建设补充资料及意见反馈时间)为 7-30 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需报请委托股室并商建设单位同意;
(八)按照评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九)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应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全面、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估算、概算,报立项审批部门审批。工程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并达到设计深度,严禁设计超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按照“先财政评审,再招标采购”的原则进行;
(三)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发生设计变更、材料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变化情况出具认证文件;
(五)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索赔事件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批准概算10%时,建设单位应报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六)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送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 个月,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七)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建设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评审中心将退回委托评审业务:
1.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提出评审要件变更的;
2.在收到评审中心发出的“补送评审资料及说明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原因不予补充说明的;
3.在收到评审中心初审结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特殊原因不配合交换意见的;
4.对收到评审中心最终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函后 5 个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不反馈意见的;
5.向委托股室申请并同意退回评审任务的。
(八)建设单位有权根据项目核查需要,在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初审结论后,组织相关单位在 5 个工作日提交书面交换意见;
(九)建设单位应自收到最终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对评审结论的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按照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落实和整改。
第六章 材料设备定价
第二十一条 在本地区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前,招标控制价评审阶段材料设备定价主要参照通辽市市区信息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辽市市区信息价中未收录的材料设备,招标控制价评审阶段由建设单位成立询价领导小组进行询价,询价程序按照《科左中旗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询价管理办法(暂行)》(左财〔2021〕295号)执行。
第七章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询价未能获得有效报价的、市场使用频率不高的、参数规格较为特殊的、标准不明确的、需现场二次设计(包括电子程序、系统、影像成像等)等无法通过询价确定价格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阶段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材料设备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阶段所涉及的需按照暂估价形式处理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出具详细清单及对应暂估价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原则上仅对建设单位出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十六条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结算:
(一)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暂估价:
- 原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暂估价项目的单价,采用该单价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原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暂估价项目的单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类似单价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原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暂估价项目的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暂估价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重新组价报承包人确认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其中:
-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组织相关招标工作;
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中对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有其他约定的,从其合同,合同无相关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应确保对完成评审的项目及时归档并确保档案管理要件齐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心需设置专人管理评审档案并建立档案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 评审档案一经归档不予外借调档,如确有必须借阅评审档案的,需由调档单位出具正式调档函经档案管理人员、中心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调档,调档函应明确档案用途及归还日期。
第九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限要求且没有进行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的理由不充分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或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评审中心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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