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 支持IPV6
索 引 号 11150522011645218W/2024-0004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科尔沁左翼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左文旅发【2023】41号
成文日期 2023-12-1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2011645218W/2024-00045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科尔沁左翼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左文旅发【2023】41号
成文日期 2023-12-1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7 15:40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3-12-27 15:40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分享到:

KEQZYZQWHHLYJ-2023-002

左文旅发【202341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场、旗直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激发传承人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现将《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科尔沁左翼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18日


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激发传承人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尔沁左翼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承担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第三条 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科左中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实际,每3-5年开展一批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传承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争议排除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三)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从艺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身体健康(能够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无特殊情况一般应为科左中旗户籍或长期居住本地10年及以上(特殊情况特指申请人出生地为科尔沁左翼中旗,所掌握的技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且在全国性相关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五)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六)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七)申报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的,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以及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已公布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重复申报另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旗级传承人经本人同意,由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自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八)个人意识形态领域表现材料。

旗直属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人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拟认定人选。  

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任何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坚持标准,择优认定;

(二)注重所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后继乏人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优先认定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三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拟认定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拟认定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五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科左中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及履行传习义务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传承人的管理,坚持扶持鼓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十八条 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制度,完善考核体系。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并重点负责由旗直申报的传承人日常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定期制定项目传承计划,报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备案;

(二)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一般每两年培养后继人才不少于1人或五年累计培养不少于2人;

(三)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每年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3次;

(六)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完整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第二十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传承人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全面考核传承人的政治立场,技艺掌握情况、带徒传艺、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于每年年底前对传承人履行义务进行考核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旗文化和旅游局备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贡献的旗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保护传承工作实绩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且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旗文化和旅游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并得到传承群体广泛认可的;

(二)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品德高尚,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

(三)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展示科左中旗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旗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习义务,累计两次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刑事处罚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违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要求,不能按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

(七)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取消传承人资格程序如下:                                                                                                                                        

(一)由该项目保护单位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或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告,经旗文化和旅游局复核后,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二)自愿放弃传承人资格的,传承人要提出书面申请 (需本人签字按手印),由该项目保护单位报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后,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取消旗级传承人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旗级传承人。

(三)在每年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的传承人考核评估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不配合保护传承工作,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旗文化和旅游局,经旗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研究后,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通知旗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及项目保护单位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