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23 16:02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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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惩戒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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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市场环境指导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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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药品流监管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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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被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流监管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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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子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化妆品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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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知识产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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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停止惩戒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知识产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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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赁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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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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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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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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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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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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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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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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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食品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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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药品流监管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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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化妆品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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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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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稽查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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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被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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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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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知识产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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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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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依法 依规 限制 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市场环境指导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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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网络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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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公 |
被昂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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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满3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信用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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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奈叶真行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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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9】39号) |
知识产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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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依法 依规 共享 公示 失信 信息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第三十七条 |
信用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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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入 重点 监管 范围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信用监管股 |












蒙公网安备 1505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