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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17 19:35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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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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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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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至你处,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产业项目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保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2号)、《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自然资字[2023]43号)文件精神,根据旗委旗政府实施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各园区结合实际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使用对象,供应工业用地时,在持续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同时,可以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

(一)长期租赁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设定一定的利用条件,由土地使用者与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 5 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长期租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先租后让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土地使用者时,设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可申请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地方式。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前 6 个月申请租赁转出让供应土地。

(三)租让结合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给土地使用者时,设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对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对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供地方式。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出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50 年。

(四)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期限,由土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使用期限不低于 20 年。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供应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50 年。

(五)分期供地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给土地使用者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分期进行供地,由土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者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及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盘活处置,对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土地供应政策

(一)各地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升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工作。

(二)根据《通辽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标准,强化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指标管控,全面开展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时,引导新增工业项目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使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用地清单”,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组织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及现状普查,形成包括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交通等的用地清单,出让(出租)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承租人)。

三、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

(一)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

分期供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旗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方案时,邀请投资、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供地方案拟定工作,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投资强度、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含分割转让)出让土地的条件,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四)分期供地的地块,原则上是用地规划中确定的完整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规划条件,规划范围与拟分期供地地块四至应当吻合。土地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当期土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租金管理

(一)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不得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同时也不得低于实际取得土地时的成本。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原则 5 年调整一次。

(二)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五、完善合同约定内容

(一)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方达到约定条件后,经出租方同意,可将全部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租赁合同期满未达到约定条件或未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承租方不再享有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权利。

(二)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申请续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6 个月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租赁)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并根据合同约定处臵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三)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土地面积、规划条件、

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开竣工期限、租金交付时间、租金调整方式、投资建设强度、亩均税收、其他控制指标等要求及履约、违约责任、续租等其他条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的,应对承租方给予合理补偿。

六、明确责任分工

(一)旗自然资源局具体牵头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审核报批,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依据自身职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监管用地单位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功能。

(二)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结合《通辽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规定,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供应方式等条件内容。

(三)租赁期满后用地单位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或土地出让期满后用地单位申请续期的,由旗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对用地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拟定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出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七、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

八、加强供后履约监管

(一)严格用途转变。受让人(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转变为非工业经营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须约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供应。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导致租赁不能转为出让条件的以及考核不及格的,承租人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前 30 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后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因承租人自身原因顺延后仍达不到租赁转出让条件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旗人民政府要持续强化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投产复核及后续监管。旗自然资源部门要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加强履约监管。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纳入投资建设合同中的产业准入要求等进行监管,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本通知施行期间有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