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1-06-25 15:00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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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左中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 | |||||||||
| 序号 | 类别 | 具体事项 | 旗直部门职责 | 苏木镇职责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主体责任 | 配合责任 | ||
| 部门 | 苏木镇 | 部门 | 苏木镇 | ||||||
| 1 | 行政给付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 项目组织实施,制订工作计划,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质量监管。 | 目标人群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与生育法》第二条。 【文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人口发【2012】56号) |
卫健委 | 苏木乡镇 | ||
| 2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项目资金补助 |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林草局 | 苏木乡镇 | ||
| 3 | 其他行政权 |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 |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
旗人民政府 | 各苏木镇政府 | 应急局 | 苏木乡镇 |
| 4 | 其他行政权 | 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
旗人民政府 | 各苏木镇政府 | 应急局 | 苏木乡镇 |
| 5 | 其他行政权 | 森林草原防火履行职责 |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当地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五)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六)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信息指挥系统,配备满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扑火、运兵等车辆和现代化防扑火机具、装备,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七)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八)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十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七)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八)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十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当地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五)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建议每超过20万亩森林面积或50万亩草原面积增建1支2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议每10-20万亩森林面积或25-50万亩草原面积建立1支10-15人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六)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信息指挥系统,配备满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扑火、运兵等车辆和现代化防扑火机具、装备,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七)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八)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边境地区还应制定堵截扑救境外火专项应急预案;(十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农牧场等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办事机构,履行前款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等项职责。 |
旗人民政府 | 各苏木镇政府 | 应急局 | 苏木乡镇 |
| 6 | 行政给付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 | 审批 | 受理审核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7 | 行政给付 | 受理特困人员申请 | 审批 | 受理审核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8 | 行政给付 |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 审批 | 受理审核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9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 | 审批 | 受理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10 | 行政给付 | 高龄津贴对象的确认 | 审核审批 | 审核登记造册上报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文件】内政办发(2011)1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11 | 行政给付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的确认 | 审批 | 受理审核 |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 民政局 | 苏木乡镇 | ||
| 12 | 行政确认 | 就业困难人 认定 |
审核→认定 |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3 | 行政确认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旗级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 2、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1、苏木镇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 3、在规定时限内将苏木镇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旗级社保机构。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4 | 行政确认 | 城乡居民参保变更登记 | 旗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苏木镇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旗级社保机构。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5 | 行政给付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旗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确定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计算养老金领取额,生成《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11)。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旗社保机构应通过苏木镇事务所和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办员负责核实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苏木镇社保所通过信息系统,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生成《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10)交协办员进行公示。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6 | 行政确认 |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
旗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苏木镇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旗社保机构。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7 | 行政确认 | 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 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 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第3段 |
人社局 | 苏木乡镇 | ||
| 18 | 行政给付 | 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待遇 | 审核→决定→给付 | 申请→受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 |
退役军人 | 苏木乡镇 | ||












蒙公网安备 1505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