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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7-11 16:00

信息来源:

科左中旗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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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920号)精神及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科左中旗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经自治区商务厅审定,科左中旗于2024年7月共获批项目3个,合计获批中央资金363.00万元。

一、项目批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布的《关于商请下达自治区 2024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资金的函》(内商流通函〔2024〕500号)文件对我旗拟支持通辽市农博食品有限公司承办的食用玉米仓储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内蒙古云中牧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酱菜牛肉加工包装及仓储运输设备购置项目、通辽市远邦仓储有限公司承办的花吐古拉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

二、建设内容

(一)由通辽市农博食品有限公司承办的食用玉米仓储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3000㎡冷冻库1座,购置扒皮机1台、真空包装机1台、选等机1台、高压清洗机3台,电脑包装称1台等。通过扩建仓储库,购置设施设备,实现农产品仓储、初加工、分拣、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能力,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项目建设周期为:2023年--2025年10月。

计划投资额500万元,申请奖补金额150万元。

(二)内蒙古云中牧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购置全自动拉伸包装机2台、枕式包装机1台、真空包装机1台、切肉机3台、滚揉机2台、拌料机1台、油炸机1台、烤箱1台,建设冷鲜库2座、冷冻库2座、晾晒架、天平2台、封口机1台、封盖机1台、蒸汽锅炉1台、喷码机1台、夹层锅6台、运输车辆2台等。通过建设冷库、购置设施设备,实现农产品仓储、初加工、分拣、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能力,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项目建设周期为:2023年--2025年10月。

计划投资额350万元,申请奖补金额105万元。

(三)通辽市远邦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建设3000平方米冷链仓储库1座、购置制冷设备及附属设施,配备称重、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搬运储存等相关设备。通过建设冷库、购置设施设备,实现农产品仓储、初加工、保鲜、包装、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能力,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项目建设周期为:2023年--2025年10月。

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申请奖补金额108万元。

三、项目实施

各项目实施企业依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 《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严格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书所申报的内容加快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项目真实、有效,在建设周期内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四、项目管理

(一)旗人民政府是我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要实时监督工作目标、项目资金、实施主体、建设进度、补贴内容、资产管理等。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

(八)旗人民政府获批专项资金后,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绩效目标、收益目标、联农带农机制等。

(九)旗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旗商务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阶段工作总结、资金拨付情况等。

(十一)旗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二)旗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建立项目资产台账,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并处置相关资金或资产。

五、项目监督

(一)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资产台账,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并处置相关资金或资产。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资金使用进度。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控。

(四)按照要求及时将我旗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如发生重大违法情况的,旗商务局要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及市商务局,并申请将该主体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五)旗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有关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案。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不得人为设置不合理门槛、拒绝区外企业参与。

(六)因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要上报市商务局审慎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微调的清单内容经商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政府网站公示并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七)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旗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旗人民政府组织旗商务、财政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报告中项目资金、实施主体、建设或补贴内容、资产管理情况须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