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9-03 10:50
信息来源:
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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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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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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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
申请人可以在政务中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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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应符合标准。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按照国家标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指示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损坏的要及时维修。 |
消防大队 |
备注: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例:全旗行政区域内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2.该清单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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